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關於喪服制度與男女平等問題
作者     来源     发布时间 2008-04-30     浏览次数     字体     

 

關於喪服制度與男女平等問題

作者:  ufe3    转贴自:华夏复兴网

 有人以“為父斬,而為母齊;妻為夫斬,而夫為妻期”作爲儒家男女不平等的證據。實際上,何止男女不平等?孟子曰:“物之不齊,物之情也”。在儒家看來,物與物都是不平等的。但儒家之不平等指的是客觀存在,並不妨礙“民胞物與”的道德追求。同樣,儒家雖然亦追求“老吾老以及人之老,幼吾幼以及人之幼”的“兼相愛”。但我們並不用理想取代現實,仍是要“事為之制,曲為之防”。


    但是,就男女問題而言,儒家的觀念實際是“妻者齊也”,“家人,女正位乎內,男正位乎外,男女正,天地之大義也。家人有嚴君焉,父母之謂也”,雖有陰陽内外不同,卻不曾像西方傳統一樣把婦女看作不潔或者財產。


    《墨子 非儒》中批評儒生的服制:“喪父母三年,妻後子三年,伯父叔父弟兄庶子期,戚族人五月”。考《左傳》昭十五年景王有穆后、太子壽之喪,而稱“王一歲而有三年之喪二”,天子絕期而有后之喪,可見《墨子》所述是有根據的。至少,在儒者心目中母喪、妻喪都是可以稱爲三年之喪的。看來,我們是有必要細讀一下《喪服》的:


1、對血緣親屬相同的男女,喪服相同。


2、對父母外長輩與其配偶,喪服相同。


3、丈夫對父母服不同,但妻子對本宗父母卻一致。


4、女子未嫁或還家與男子同。出嫁,除至親外皆降一等;對夫黨則從夫而降一等。這説明女子除因出嫁而降等外,與男子平等。且除至親外對本宗與夫黨的待遇亦平等。


    以上現象,至少説明《喪服》是基本貫徹“男女平等”對待的。


5、期親不分輩分,如世叔父、昆弟、昆弟子女皆不杖期。


6、除卻夫婦、父母、子女夫婦有男女差別,及因爲避嫌而無服之外,其他一律男女喪服一致。


7、男子期親及母黨妻黨期親,除了避嫌之外,喪服是對稱的(只有為外祖父母大功是個例外)。即我為甲服與甲為我服相同。這也説明喪服的義理主要是針對核心家庭。


    總之,《喪服》的男女區別,就是爲了父母、夫婦、子女的核心家庭關係而設計的。參照戰國時代的家庭結構和社會風俗,我們更可以確認,大多數普通人就是生活在這種核心家庭中的。


8、恩義深者服喪重。也就是說,喪服不僅僅是義務,同樣是權力。


9、為本宗女子嫁人者皆降一等。


10、為人後者,為所後父斬,為本生父母不杖期,為本宗親屬降一等。在子夏傳中尤其説道為本生父母“何以期?不貳斬也”。可見不貳斬不獨婦人。其用意,應當是發生宗法轉變時斬衰對象隨之轉變。或者說:門内之治,只對所主者(所從者或所後者)保持斬衰關係。
女子出嫁,就本宗而言,類似男子出為人後,所以皆降一等。但又有所不同,為人後者不再回到本宗,而婦人可以歸省,在特殊情況下(離異或破產)還可以歸宗尋求庇護。所以,婦人除為本宗父母服期,對兄長為夫後者亦服期(而不降為大功),這就是保留自己將來歸宗的恩情。這種變動性的另一方面,便是婦人雖入夫黨,卻本非同根。所以雖與夫齊,卻不需要她與夫同服,而是按照對本宗親屬的模式,降夫一等。


    昏禮的目的雖然解釋為“和二姓之好”。但昏禮的儀程仍然是妻通過與夫“合體同尊卑”而進入夫家宗族。所以,昏禮實際是以夫婦為中心。也就是說,妻所主的是夫,而不是夫的父母。所以妻子為丈夫服斬,而對舅姑只按照降夫一等服期。同樣,舅姑也按照婦人本宗的方式,為子婦服大功(也就是嫡婦相對長子降兩等,與是推為庶婦因庶子亦降兩等)。


11、為師心喪三年。原因是師恩雖重,但既非父母之恩,又無君主之義。服重則嫌於過當,服輕則嫌於情薄,故無服而三年(竊謂其他避嫌無服者亦當準此)。


12、妻之喪,必三年然後娶。出子夏傳“父必三年然後娶,達子之志也”,這是古稱為妻三年的由來。那麽杖期之外,便是心喪了。


    妻為夫三年,是因爲夫的關係而進入夫族,雖無父母之冥造,卻似君主之顯榮。以禮,婦之齒爵皆從與夫,是夫能顯榮之也。此類君臣之義,所以妻亦以夫為君,為之三年。而夫為妻服斬,則嫌比於父母之恩。古代避嫌為重,男子為妻重服又嫌於好内,故降一等為齊衰杖期。而長子父在,則父為嫡婦主喪,以彰婦孝;則長子亦不敢杖,不敢表達哀痛,庶免夫婦親於舅姑之譏。則丈夫之私情如何呢?因爲不能表達,就靠心喪了。


    然後,因爲父於母喪齊衰杖期,則子亦不敢過之。這實際是承認夫婦之情為至重,“有夫婦然後有父子”也,所以子不間於父,只是與父同三年心喪。父先歿,則子之情不嫌於父,故可以略申,並見有三年之恩也。但不用斬者,父雖歿猶存也,只敢就心喪而有服也。齊衰三年章,可以說就是為母服制訂的。

 今人好言平等,並動輒以平等衡量一切。但平等並不簡單。比如按照“男女平等版”的服喪情況:


 丈夫服喪 妻子服喪
父 三年  一年
母 三年  一年
配偶 三年  三年
後子 三年  三年
妻父 三月  一年
妻母 三月  一年


    這樣,男子將服喪十二年半,而已嫁女子是十年。其他親屬,妻為本宗降一等,為夫黨從夫降一等,或再降。夫為妻黨緦麻,為君(如果有的話)斬。則如果兩個家族差別不大的話,男子仍然喪重於女子,何況男子還有奔喪助喪義務。而如果按照《喪服》的制度計算,就核心家庭而言,婦人十年,而男子是八年半或十年半(考慮母親),恰恰更“男女平等”!


    當然平等主義者還可以引入妻對舅姑皆三年,但如果那樣按照平等原則,則妻對本宗父母如何?丈夫對妻之父母如何?當我們把所有親屬都訂為三年或者三月的時候也就平等了,但感情也就毀滅了。


    人類自1789年有了平等,1871年有了博愛,但到今天,平等與博愛已經實現了嗎?自1919年打倒了孔家店,1949年毀滅了舊家族,一百年來沒有了喪服,沒有了三從四德,於是男人更風度,女人更陽光了嗎?可見,罪不在儒家“物之不齊”,而在人類不能正視這一事實而有所補救。故孟子曰:“所惡於智者,為其鑿也……如智者亦行其所無事,則智亦大矣!”



峨冠天放过闹市,陋街也能觅周礼

左史何惧风雨啐,喝逐乡愿大义一

小貓難以發貼,文章見經禮堂:

http://hi.baidu.com/jinglitang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吴飛,字笑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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