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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传统是本能与理智之桥”
——从哈耶克与科斯,到布坎南与四小龙
“传统是本能与理智之桥” (译自F. A. 哈耶克: 《致命的自负》,英文版London:
Routledge,1988.第21页),这句话只有十个字,却是开启哈耶克和美国芝加哥学派的钥匙
---- 有了 “传统”,哈耶克理性的自由主义,才不同于法国大革命中“本能”的自由主
义, 不同于抛弃传统而“启蒙”出来的“自由,平等,博爱”;有了“传统”,科斯肯定的
“权威” ,才不是“法定代表人”,更不是“国家领导人”,而是企业中理性的委托代理
人;有了“传统”,布坎南探讨的“广义交易”才能够与四小龙的“新权威”路径关联起
来:理性人的行为,不只有“价格”标定的经济行为,还有非价格的文化行为和生理行为.
在哈耶克看来, 个人的智力以及小群体的智力都非常有限,即使科学家群体,也不可
能完全理解人类与环境互动过程中的全部细节,任何一套人工设计出来的操作方案,都比
自然的进化过程拙劣得多, 所以,哈耶克坚决反对“建构主义者的理性主义”,这些“建
构主义者” 总是试图寻找基本因子, 建立普适的实事模型, 结果,“干扰了许多科学思
维......理性本身创造了进化之途的说法,现在到了反省的时候:它的未来只能是自相矛
盾的,易被驳倒的”(同上引第22页).
理性本身不可能创造进化, 相反,是人类适应环境的进化过程创造了理性.知识精英
的作用是见微知著, 参与 “微调”,而不是宏观设计,大操大办---- 进化过程积淀为传
统, 传统架设了本能通往理性的桥梁.理性的自由主义决不主张“跟着感觉走”,不主张
本能,而是要用传统去“教化”本能.因为理性的自由,至少有了一千多年的传统:从北欧
民族南下, 摧毁罗马帝国,裂土封疆开始,众多的封建主与教会共存互动,其中,只有英伦
三岛的那些封建主, “从一种严格组织起来的等级制度逐渐演变”出来了既合作又分权
的 “法治” (《通向奴役的道路》北京:商务印书馆,1962,第17~19页,下同).最后,分
权分到了可以 “被视为单个人行动”的法人(公司)和最普通的“自然人”,才有了理性
的自由主义 ----既有英国国教和法治, 又有个人基本保障和自由权利 ----不是自由状
态,不是freedom,而是 liberty.
哈耶克的自由主义不是 “放任主义的原则” , 而是法治下的自由,尤其重要的是,
“法治就含有限制立法范围的意思” (第22、 38、 82页),这正如孔子说的“礼”不能
“崩”了重立,自由必须以“礼”为界限:“从心所欲,不逾矩”(《论语·为政0204》).
哈耶克说的 “传统是本能与理智之桥”,也正如孔子说的“述而不作,信而好古”(《论
语·述而0701》 )----理性不能来自“作”,不能来自人为设计的模型或蓝图,理性是在
长期的历史中逐渐积累起来的, 所以要“述”,要把传统用文献的形式固定下来;“述”
了之后,不是加以批判,而是加以“肯定”,要“信”,要“好(读号)”.如果否定传统,就
不会有哈耶克主张的理性,只会有本能,这些本能没有传统之桥,不可能变成理性.
哈耶克反对的“社会公正”,不是法治的公正.哈耶克反对的,是提高自由的“标准”
, 坚信“社会正义、更大程度的平等、安全等”目标“必须实现,不管代价如何”,于是
“作”出来一套违背传统的“合理性”方法和“科学的”社会组织(第21、35、37、182
页) .这一类“公正”,无论是“启蒙”出来的,还是用模型论证出来的,或是商业炒作出
来的, 也无论多少人投票赞成,哈耶克都反对.青春期的少年,以及一些成年人,常常会追
求平等,这只是“本能”,必须接受“传统”教化,不追求平等的状态,而是追求平等的权
利,才成了理性:在规则面前平等,而不是各个方面都平等.没有经过“传统”教化的“平
等”是放任的,可是在法国大革命时期被看成“公正”.哈耶克反对这种“公正”.
“科斯是第一个按照市场价格机制下交易费用的方法研究企业(以权威为特征)存在
合理性的人” (张维迎:《企业的企业家--契约理论》,上海:上海三联书店,上海人民出
版社.1995年版,页12).这常常被一些学者作为“新权威主义”的根据.然而,科斯决没有
把“新权威”推广到企业之外 ----在限制政府充当“建构主义者”这一点上,科斯与哈
耶克没有任何不同;在“传统是本能与理智之桥”这一点上,科斯也与哈耶克没有任何不
同. 科斯不过是用“交易费用最小”或“个人收益最大化”来把欧美的两类理性传统沟
通起来, 即自然人的市场理性和法人(企业)的市场理性 ----“法人(corporation)”这
个词的确切含义是:“法律准许的按照单个人行动的一批人的实体,这类实体通常为了商
业目的; 法人拥有的权利和责任与其成员的权利责任是分开的. ” (译自 Longman
Dictionary of Contemporary English <朗曼当代英语词典> , Longman Group Ltd.
Harlow and England,1978,第247页)自然人可以是法人的成员,也可以不是法人的成员.
一群自然人的关系必须十分密切,远远大于与其他自然人的关系,才可能“按照单个人行
动”.西方的“法人”或“公司”(“corporation”既可以翻译为“法人”,也可以翻译
为 “公司”)能够“按照单个人行动”,离不开西方的“传统”:首先切断自然人与自然
人的血缘关系, 即用宗教把家庭拆散为个人,如宗教改革后的新教中,每个人只对上帝负
责,在现世中确立个人本位,然后,再用金钱把个人联接在一起.中国人想要理解“法人”
,可以把一个宗族想像成单个人,在想像的时候,一定要把一切有关亲情的东西全都去掉,
把性交或武力之类的关系也要去掉,只剩下金钱关系,而且这些金钱关系用厚厚的一本交
易契约细细地“编织”在一起,每个人都知道自己在群体中的等级和作用,高等级的几个
人不但知道自己,还知道其他几个人,以及下属的重要成员.就像宗族内部的复杂相关.
既然 “交易费用最小”或“个人收益最大化”可以用来沟通传统形成的两类理性,
那么,能不能用来沟通传统形成的两类组织 ---- 基层组织(如公司,俱乐部等)和中上层
组织(如议会, 政府, 法院等)?布坎南认为:应该“停止过分忧虑资源配置及其效率和取
代. .....应该开始将注意力集中在广义交易的起源、所有权及制度上.....通过交易经
济学方法的或多或少的自然延伸......观察政治和政治过程......人们中间几乎所有被
观察到的经验关系都夹杂着交易因素和权力因素” (詹姆斯.M.布坎南《自由,市场与国
家----80年代的政治经济学》,上海三联书店1989,第30~32页).
只用 “价格”不可能研究“广义交易”----“传统”不是从“价格”起源的,而是
从凝聚在同一个图腾氏族和部落中的人们开始的, 是从长时效的 “文化覆盖”起源的,
“依据对邻居的了解而不是依据对别人的需求的某些理论知识” (哈耶克,第224页).找
到了这样的源头, 不但可以理解哈耶克所熟悉的传统,还可以理解哈耶克不熟悉的传统,
即在亚洲东部孕育化生的传统(详见拙文 “从一阶均衡到二阶均衡----经济分析框架的
扩展和若干结论”,《中国社会科学季刊<香港>》1998年5月夏季卷,页79~95).
科斯虽然没有把 “新权威”推广到企业之外,但是亚洲东部的“广义交易”过程却
有“权威”传统----台湾、香港、新加坡和韩国吸收了汉文化圈中由传统之桥开出的中
上层理性, 减少了法制成本, 所以成为 “四小龙”.推崇“新文化”的大陆缺少传统的
“权威”,有的学者想借用科斯来建立“权威”,就只能是“本能”,不是“理性”,因为
没有 “传统之桥”----政府不能利用传统文化来减少法制成本,国有企业经理却会利用
传统文化来转嫁风险.台湾、香港和新加坡的家族企业可以被视为“单个人”,这是汉文
化圈中的传统, 是亚洲东部的基层理性;大陆的国有企业却不能被视为“单个人”,经理
常常把风险转嫁到职工身上. 所以,大陆在20世纪后期的改革不是科斯的理性,也不是哈
耶克的理性. 中国大陆的“法人治理结构”,肯定不是与国际惯例接轨,因为在国际惯例
之中,根本不出现“法定代表人”;而在中国大陆,既不承认家族,国营企业的干部与职工
又不可能作为“单个人”行动,只好明确一个“法定代表人”.有的代表人甚至上管启动
诉讼,下管计划生育.没有“法定代表人”的批准,自然人别想跟本公司打官司,也别想生
出一个合法的娃娃.如此的法制背景,根本不可能建立良性的市场机制.
哈耶克是对的---- “传统是本能与理智之桥”,一切“渐进”都必须在传统的基础
上积累;如果抛弃传统,无论多么理想的“建构主义者”都不可能成功.
的----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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